额济纳旗金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额济纳旗金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额济纳旗安恒工程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923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额济纳旗金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额济纳旗安恒工程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蒙元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额济纳旗安恒工程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额济纳旗安恒工程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额济纳旗***来苏木人民政府有未领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额济纳旗安恒工程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额济纳旗***来苏木人民政府的工程款474944元,并将此款转入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