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3民初576号
原告:额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军,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河阳县人,系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音孟克,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焘,系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系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雲杰,系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额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包毕力格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