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金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额济纳旗金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腾飞元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额济**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3民初576号

原告:额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军,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河阳县人,系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音孟克,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焘,系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系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雲杰,系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额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包毕力格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