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4852号
原告:匡立永,男,汉族,1961年7月11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锦绣路紫钰花园北沿街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484445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匡立永与被告日照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立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立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