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3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锦绣路紫钰花园北沿街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4844457R。
法定代表人:王玉选,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5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车费损失等共计187629.4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02执350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