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水黔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河埒永利机械厂与贵州绿水黔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298号
原告:无锡市河埒永利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
投资人:罗序有。
被告:贵州绿水黔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东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河埒永利机械厂与被告贵州绿水黔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河埒永利机械经本院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1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绿水黔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河埒永利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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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