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达新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腾达新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03民初3279号
原告:河北腾达新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南大街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治、***,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腾达新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地点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因此我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