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167号1栋B段康欣科技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白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怡,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建亮,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上诉人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2020)晋062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依法解除,而一审判决终止履行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判非所诉,以致对因此产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方面处理失当。另外,一审对租赁期限、租金等部分事实的认定依据不足,尚需进一步查明。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2020)晋0624民初
3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郭洪福
审判员 智杰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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