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621民初220号
原告:**,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系**丈夫,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
法定代表人:白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XX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XX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已缴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70.5元。
审 判 长  王 富
审 判 员  赵宝林
人民陪审员  郭寰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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