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621民初220号
原告:**,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系**丈夫,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
法定代表人:白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XX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XX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已缴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70.5元。
审 判 长 王 富
审 判 员 赵宝林
人民陪审员 郭寰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