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城北滨河东路馨怡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B段康欣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保德县新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保德县东关镇财政局div>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某,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9)晋093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保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第一期6.5MWP项目工程发包、承包、施工主体及交付使用事实清楚。重审中应进一步查明**主张的增加工程量造价为37.049万元是否包含在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如有增加工程,应查明有无变更设计、报价单、相应票据、签证确认等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根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9)晋093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俊玲
审判员 张胜利
审判员 孙艳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