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县扶贫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8民初63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卢兴国,男,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扶贫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OGTEJP31。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县圪洞镇劳动局院内。
被告: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3407051Y。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B***科技大厦**。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0002P。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住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div>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0005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地王广场****div>
被告: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391352032。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电话:0516-8389257915105209351、。
住所地:徐州
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徐州软件园**楼**
原告***与被告**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4元,减半收取5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