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

莒县业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金排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278号
原告:莒县业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浮来山镇庄疃社区(戚家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104335222。
法定代表人:戚业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排新,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春(系被告金排新之妻),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开发区韩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3598854。
法定代表人:韩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莒县业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排新、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莒县业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业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莒县业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莒县业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春明
审判员  潘维莉
审判员  宗卓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