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4057号
原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东韩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35988542-2。
法定代表人:韩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京,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惠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713310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日照市惠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