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691号
原告: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前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JG6CN8F。
经营者:牟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红,山东博翰源(日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子豪,山东博翰源(日照)律师事务所。
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开发区东韩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8854。
法定代表人:韩亮,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田玉春,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田玉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田玉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佃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艳
书记员潘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