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91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东韩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88542-2。
法定代表人:韩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2021年1月25日,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主动向本院交纳款项(含执行费)63702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191执101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