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

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崮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2民初10395号 原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88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崮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崮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145989。 诉讼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兴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崮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崮后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5666.0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与2021年4月,被告分别将村民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室外配套工程及被告村的塘坝、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经竣工结算,村民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室外配套工程总工程款为1077442.06元,被告村的塘坝、绿化工程总工程款为707469.28元。涉案工程于2021年9月1日验收完毕,但被告尚欠75666.06元工程款未给付。 案经送达,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崮后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工程属实,但工程质量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1、施工合同原件一份,是村民文化服务中心以及室外配套工程;2、施工合同原件一份,是被告村委的塘坝、绿化工程;3、补充合同,是文化服务中心室外配套增加的部分;以上三份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对以上工程施工的事实。 证据二、竣工验收报告两份,欲证实原告所施工的质量合格。 证据三、对以上两部分工程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欲证实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款共计1077442.06元,塘坝、绿化工程款为707469.28元,欲证实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结算数额。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崮后村民委员会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确实给干活了。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当时验收的情况不清楚,现在很多地方出现质量问题。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同时庭审中,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崮后村民委员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与2021年4月,被告分别将村民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室外配套工程及被告村的塘坝、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经竣工结算,村民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室外配套工程总工程款为1077442.06元,被告村的塘坝、绿化工程总工程款为707469.28元。涉案工程于2021年9月1日验收完毕,两项工程款共计1784911.34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709245.28元,尚欠工程款75666.06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是工程结算完毕之后,应付款100%,两项工程均已结算完毕,应当从结算完毕之日2022年1月4日起,以75666.06元为基础,按照LPR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且出具结算报告,因此,被告应按照工程造价结算报告的工程款数额给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仅给付一部分,尚欠部分工程款未给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75666.0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约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并未全部给付,因此对未给付的工程款,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以75666.0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2022年1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崮后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75666.06元及利息(以75666.0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2022年1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6元,由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崮后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