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

***、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1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88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76号。 诉讼代表人:***,村主任。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日照市东港区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19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19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