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1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88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76号。
诉讼代表人:***,村主任。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日照市东港区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19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19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