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358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台区。
被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0号石化大厦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97945262A。
法定代表人:王小强,任公司执行董事。
***与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陕0303财保206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7707.8元的财产。***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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