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206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0号石化大厦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97945262A。
法定代表人:王小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77707.8元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7707.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09元,由申请人***承担。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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