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2072号
原告:宝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虢镇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3034R。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书香路南段95号院24幢1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5WX44。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0号石化大厦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97945262A。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宝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宝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