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3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万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罗佰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才,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隆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巧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逸,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华,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万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格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隆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福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0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万格公司与被上诉人隆福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万格公司在一审期间经一审法院释明不申请鉴定,现其重新申请鉴定并表示愿意缴纳鉴定费用。鉴于该鉴定结论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08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万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勤 耕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蒙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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