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本裁定2021-104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执行人:**,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三原县。
被执行人:陕西万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增茹,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5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案件款38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本案执行日志:1.2021年4月8日本院要求申请人10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举证。
2.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其未到庭申报。
3.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多次实施网络查询,经甄别冻结其银行账户4个。
4.2021年7月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2021年9月23日经本院在临潼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临潼区房屋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7.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对此无异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5执10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双全
审  判  员  邵小平
审  判  员  惠五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执  行  员  李  剑
书  记  员  宋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