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星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276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星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西北国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大学西路西寨村**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5660208443。
法定代表人王凤芹。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4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星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星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