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282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冻结扣划并将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其中案款373824.81元执行费5507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所诉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