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7102民初85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习亮,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炜,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43。

法定代表人:王凤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戈,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鹏达,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TX1J243。

主要负责人:张晓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83285750T。

主要负责人:史丽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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