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6民初13655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贺少朋,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芹,该公司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宏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宁博及委托代理人贺少朋,第三人西安市宏基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文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张宁博与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协议述约定被告将一辆手续齐全、质量合格的奥龙汽车以73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完毕所有合同款,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车辆。2018年7月4日,车辆因违章被第三人收回,被告称需缴纳1万元消除违章的费用才可以继续交易该车,原告于2018年7月和2018年11月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保险费和1万元取车费,但是车辆至今未向原告交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73000元,保险费5000元、其他费用1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19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未能进行答辩。
第三人述称,本案涉案车辆实际属于***所有,因为是统一经营管理类用车,故挂靠、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车辆并未被第三人收走,也没有同意***出售该车辆,与第三人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将被告实际所有,登记、挂靠在第三人公司名下的奥龙牌(陕AXXXXX)二手车出售给原告,售价73000元。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合同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该车辆。原告称,2018年7月4日原告驾驶该车辆违法停车,导致西咸新区XX城综合执法管理局将该车辆拖走,其后被告称需花费1万元取回车辆,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告支付1万元,但车辆后被第三人取走,未返还原告。第三人称从未取走该车辆。
以上事实有《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转款凭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奥龙牌陕AXXXXX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具有该车辆的处分权,故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后,原告将车辆违法停车导致车辆不知所踪,现要求被告退还所有车辆款于法无据。原告称交付被告5000元用于上述车辆缴纳保险费,1万元用于消除违章的费用,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却无原件比对,且内容混乱,无法查明该诉称事实,故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名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 249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翌平
审 判 员      史红梅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
二0二0 年 七月十 日
书  记  员    何易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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