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新疆天缘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0102民初16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天缘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长龙,新疆天缘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梅,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润,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杜建群,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乌鲁木齐第101中学,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高丽娜,乌鲁木齐第101中学校长。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天缘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光影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众信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101中学(以下简称101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缘光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梅、雷润、被告(反诉原告)集众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乌鲁木齐101中学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天缘光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制作费20000元、违约金9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天缘光影公司与集众信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签订影视制作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101中学制作60年校庆宣传片和校史解说片,两部影片制作费5万元,分四次支付,最后一笔制作费的支付时间为101中学校庆活动当日拍摄结束并提交素材后。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拍摄的两部影片得到101中学的高度认可。集众信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全额支付制作费,尚欠制作费20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集众信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天缘光影公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影视制作合同第四条规定,天缘光影公司应当向交付无水印的成片。到目前为止,集众信公司均未收到该成片,不存在违约,违约的是天缘光影公司。请求判令:1.天缘光影公司立即交付校史馆解说片;2.判令天缘光影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制作费30000元;3.判令天缘光影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滞纳金52700元(2017年10月1日到2019年3月12日累计527天×20000元×0.5%)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5日,天缘光影公司与集众信公司签订影视制作合同,集众信公司委托天缘光影公司101中学60年校庆宣传片和校史馆解说片。合同约定,天缘光影公司应当在2017年8月6日向集众信公司交付无水印的两倍成片,同时约定因拍摄场地等问题,交片时间可以顺延。合同签订后,集众信公司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15000元制作费。2017年9月14日,中期拍摄结束后集众信公司向天缘光影公司支付了15000元制作费,合计已支付了30000元制作费,按照合同约定天缘光影公司应当中期拍摄结束后15日内即在10月1日前向交付成片。但后期制作中一直不配合集众信公司及101中学对制作的校史馆解说片审片要求进行修稿,直到现在被反诉人一直未能将校史馆解说片的成片交付给。在此情况下,天缘光影公司未交付成片,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求如诉。
天缘光影公司对集众信公司的反诉辩称,集众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能成立。天缘光影公司已经完成了影视制作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已将所有样片考入U盘,并交付集众信公司。天缘光影公司交付样片后,在2017年10月17日还将样片发送给了101中学的刘主任进行验收,在2017年10月29日样片通过了101中学的验收,并得到101中学的高度认可。天缘光影公司交付了样片并通过验收,集众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三笔费用,但是集众信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在天缘光影公司集众信公司违约的前提下,依然交付了成片。集众信公司称未交付校史馆成片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天缘光影公司提交以下证据:天缘光影公司集众信公司
1.影视制作合同,证明天缘光影公司与集众信公司签订影视制作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集众信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2.微信聊天记录36页,证明聊天记录双方分别是天缘光影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龙集众信公司和集众信公司项目负责人小张;微信聊天记录第十九页证明,集众信公司提出101中学的意见对影片的制作极为重要;第二十四页、第二十七页集众信公司陈述101中学联系人为刘主任,且告知电话号码和qq号;第二十九页集众信公司单方提出影片的拍摄时间延时至9月份;第三十页,集众信公司提出因101中学管理层原因,拍摄的事情还在协调;第三十二页,证明集众信公司第二次付款就已经违约,本应在2017年9月14日支付的款项,但提出财务人员不在;在三十三、三十五页也有延迟付款的聊天记录;第三十六页集众信公司陈述校史馆解说片延期。集众信公司对小张系其工作人员的身份、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第二次付款的时间,所以不存在第二次付款违约的情形,而且这份证据也无法证实天缘光影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协议。
3.微信聊天记录6页,聊天记录双方分别是天缘光影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龙集众信公司和集众信公司项目负责人小张;该聊天记录证明天缘光影公司已将宣传片和解说片交付给集众信公司,小张于2017年10月16日反馈,两部片子已经提交给了101中学的刘主任;第四页证明集众信公司再次确认天缘光影公司已将两部片子交付给天缘光影公司集众信公司且集众信公司转发101中学,因邮件已压缩包方式发送,101中学暂时没有给出意见;第五页证明天缘光影公司集众信公司同意付款,但以集众信公司负责人杜总没有回复暂时不予支付余款;第六页证明集众信公司同意支付款项,仍以杜总还未回来为由拖延支付。集众信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该聊天记录的小张与前一份聊天记录的小张不是同一人,而且小张仅仅是工作人员,不能代表集众信公司;集众信公司认可其公司确有小张,是其公司办公室主任。
4.qq聊天记录24页,证明聊天记录双方分别是天缘光影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龙集众信公司和集众信公司项目负责人小张,证明第一页表明小张的自己身份,是集众信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二页证明2017年9月18日,集众信公司才将拍摄影片所需素材提交给天缘光影公司;第五页证明集众信公司向天缘光影公司释明其发票信息的公司名称为乌鲁木齐绿洲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页证明天缘光影公司已向集众信公司发送校史馆影片,因集众信公司未将影片转发给刘主任,天缘光影公司又向刘主任的qq进行转发,并提示集众信公司抓紧提出修改意见;第八页证明2017年10月28日集众信公司提出只要101中学在验收单上签字,马上付款,表明101中学方验收通过后即视为通过;第十页证明集众信公司同意支付款项,但以杜总不在,无法转账;证明集众信公司十分清楚101中学对影片的满意度并认可,同时提出需要让101中学刘主任在验收单上签字后予以付款;第十四页证明,集众信公司认可101中学已经对两部影片验收通过,集众信公司可支付款项;该聊天记录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天缘光影公司从未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多次提出影片的修改意见以101中学为准,若101中学通过验收,那两部影片即可付款。集众信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理由是不在qq聊天记录的第十五页,表明第一步片子和第二部片子雷同过多,所以说第二部片子校史馆解说片没有通过,要求重新拍摄校史馆解说片;关于第二部片子没有通过的证据,集众信公司会出示证据予以证明。
5.qq聊天记录共计17页,聊天记录双方是天缘光影公司集众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龙和101中学的刘主任,证明第一页2017年9月14日刘主任向天缘光影公司转发素材以便拍摄样片;第三页证明2017年9月27日天缘光影公司将成片交付给了101中学;第四页证明101中学高度赞扬天缘光影公司拍摄的影片;第七页证明天缘光影公司按刘主任的意见对校史馆影片进行修改;第九页证明2017年10月17日因刘主任表明并未收到校史馆样片,天缘光影公司再次发送到刘主任邮箱;第十页证明2017年10月20日天缘光影公司按照101中学修改意见,对成片进行修改,并将该成片发送至刘主任邮箱,刘主任提出2017年10月21日下午给出修改意见;第十二页证明刘主任表明该次修改为最后一次修改,其中校史馆的中间部分和宣传片一致;第十四页证明2017年10月24日刘主任表明对宣传片高度满意;第十五页证明天缘光影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最终版发送至刘主任邮箱,正式交片;第十六页证明2017年10月29日刘主任表明样片已经验收通过,并签过验收单。集众信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是这个并不能表明校史馆解说片通过了验收,宣传片做的不错集众信公司承认,但不能说校史馆解说片通过了验收。
6.qq邮箱的发送记录,证明2017年10月17日天缘光影公司已经向101中学发送校史馆正片,2017年10月20日及2017年10月23日,天缘光影公司已按101中学修改意见将两部宣传片及校史馆解说片发送给了101中学。集众信公司对该证据六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是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将样片发送给集众信公司,但没有收到成片。
7.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天缘光影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按照集众信公司提供的发票信息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完成了合同的所有义务。集众信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理由是开具发票不能证明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8.光盘两份,证明光盘内容系天缘光影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与给101中学提供的成片内容一致,天缘光影公司已经按照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集众信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理由是集众信公司是合同相对人,至今没有收到片子。
二、集众信公司提交以下第101中学向集众信公司出具的函,证明两部片子并未验收通过,101中学还在向天缘光影公司索要两部片子。天缘光影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理由是在天缘光影公司与刘主任的qq聊天记录和发送的qq邮件,均表明已向101中学交付了宣传片和校史馆解说片且通过了验收。
三、第三人101中学未提交证据。
对天缘光影公司、集众信公司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天缘光影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能够反映争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故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确认;集众信公司提供的证据虽加盖101中学公章,但鉴于101中学未出庭核实,其真实性存疑,故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5日,天缘光影公司与集众信公司于签订影视制作合同,该合同与本案相关的内容为:1.集众信公司委托天缘光影公司为101中学制作60年校庆宣传片和校史馆解说片,两部影片制作费5万元,分四次支付;2.集众信公司首付款为15000元,第二次付款为两部影片前期录制项目结束且后期制作开始之日,金额15000元;3.天缘光影公司制作完成成片经集众信公司及101中学验收通过后,集众信公司向天缘光影公司支付17500元,天缘光影公司收到款项后,方可向集众信公司给付无水印的最终成片;4.天缘光影公司为101中学校庆活动当日拍摄结束并提交素材后,集众信公司支付天缘光影公司2500元;5.集众信公司逾期付款,需每日向天缘光影公司支付未付金额5‰作为滞纳金。
在天缘光影公司与集众信公司履行影视制作合同过程中,集众信公司张姓工作人员于2017年8月10日,通过微信向天缘光影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龙介绍101中学刘主任并留下联系方式。
2017年9月27日,天缘光影公司将宣传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101中学刘主任。2017年10月2日,101中学刘主任表示天缘光影公司制作的宣传片受到校领导和与会嘉宾的高度赞扬。2017年10月17日,天缘光影公司将宣传片、校史馆片、学子祝福花絮发送给101中学刘主任。2017年10月21日,101中学刘主任对校史馆片的评价是大问题没有但有小问题,并将小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天缘光影公司。2017年10月29日,101中学刘主任表示天缘光影公司制作的宣传片、校史馆片已验收通过并签收验收单。
另查,集众信公司张姓工作人员表示已在2017年10月16日前,已将天缘光影公司制作的宣传片和解说片交付给101中学的刘主任。2017年10月13日,张姓工作人员向天缘光影公司告知开具发票接受单位的名称为乌鲁木齐绿洲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当日,天缘光影公司向乌鲁木齐绿洲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开具50000元的发票,发票服务名称为摄像制作费。2017年10月27日,张姓工作人员表示集众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未回来,等回来后就支付其他费用。2017年10月28日,集众信公司张姓工作人员表示,只要101中学的刘主任在验收单上签字,就像天缘光影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还查,集众信公司已向天缘光影公司支付宣传片、校史馆片制作费用30000元。
另查,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4.75%,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30%-50%,折合日息0.169为‰。
天缘光影公司、集众信公司分别持诉称理由来院。天缘光影公司明确其请求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的违约金,以日息0.5‰计算。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01中学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权利。
天缘光影公司与集众信公司签订的影视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履行。
天缘光影公司与集众信公司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双方是否全面履行了自己义务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天缘光影公司依据影视制作合同已制作完毕101中学的宣传片、校史馆片,且将宣传片、校史馆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101中学,101中学对天缘光影公司制作的宣传片、校史馆片已验收通过并签收验收单。至此,天缘光影公司已完成成片义务。虽然依照天缘光影公司与集众信公司的约定,还应将成片交由集众信公司验收,但集众信公司张姓工作人员亦将成片发送给101中学,已然说明集众信公司已收到成片且对该成片无异议,意即集众信公司对天缘光影公司制作的宣传片、校史馆片予以认可。以上,天缘光影公司已完成制作成片义务,与此对应的,集众信公司应向天缘光影公司支付第三笔制作费用17500元。依照天缘光影公司与集众信公司的约定,在集众信公司完成支付17500元后,天缘光影公司才相应的向集众信公司交付无水印的成片。集众信公司未支付17500元,天缘光影公司即便不向集众信公司交付无水印的成片,亦不违反双方的约定。
2017年10月29日,101中学刘主任表示天缘光影公司制作的宣传片、校史馆片已验收通过并签收验收单。自此,天缘光影公司已完成全部义务,集众信公司应支付天缘光影公司剩余制作费20000元(计算方式:17500元+2500元)。天缘光影公司请求集众信公司支付制作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集众信公司请求天缘光影公司返还制作费的诉讼请求及违约金、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天缘光影公司与集众信公司约定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但集众信公司抗辩不支付违约金系实质是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异议的另一种表述,本院酌定违约金标准为日息0.169‰。集众信公司应支付天缘光影公司违约金540.80元(计算方式:20000元×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合计160天×0.169‰)。天缘光影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自540.8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天缘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费2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天缘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40.8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合计20540.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新疆天缘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请求标的数额29000元,核定给付金额20540.8元,占请求标的数额的70.83%,被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应负担371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新疆天缘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被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史建新
人民陪审员  石景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