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7849号
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源凯第一城********。
法定代表人:杜建群,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霞,女,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北巷**div>
法定代表人:汪雅琴,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负责人。
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索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