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58号金谷大酒店九楼906室。
法定代理人:杜建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庄圣建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隔壁洛宾路2号110-5。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庄圣建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744.39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29744.3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3月21日、2021年6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基本无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3月21日、2021年6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庄圣建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集众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庄圣建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人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 俊 伟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迪力 阿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