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512号
申请人: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33638F。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4701。
法定代表人:何远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鼎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计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龙鼎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力设计院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6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龙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习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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