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5512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512号之一
原告: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33638F。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4701。
法定代表人:何远成。
原告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鼎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计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新龙鼎公司于2021年6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龙鼎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龙鼎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13(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3093元,保全费2320元),由新龙鼎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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