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昆明大方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7294号
原告:昆明大方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江、艾汪梅,系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成。
原告昆明大方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大方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芷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