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12号
申请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铭骏,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成。
申请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86,028.5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2年1月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86,028.5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