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三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4586号
原告:青岛三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恒瑞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系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青岛三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现原告青岛三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青岛三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三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7450.5元,原告青岛三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缴纳。
审判员 涂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