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6492号
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通江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罗明生,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雨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