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某某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铝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03财保17228号 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15日生,白族,系中国某某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律师,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男,1999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3597.2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3597.2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