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滁州中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4992号
原告: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68071067G。
法定代表人:包训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中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双郢路与雪枫路交叉口中旭都市名苑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973471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中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8元,减半收取计2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