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68071067G。

法定代表人:包训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3008347。

法定代表人:陈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4、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陈岭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1808.6元,执行费1877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恩国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