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恩施市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财保205号
申请人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68071067G,联系电话139××××0558。
法定代表人包训权。
被申请人恩施市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东风大道建国东岸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8401089T,联系电话132××××6888。
法定代表人袁智胜。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向恩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6月29日,恩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恩施市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恩施市建国中心广场A区
4094、5088、5089、5090号的商铺,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