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2861室。
法定代表人:石尚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800号。
法定代表人:魏海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29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自由处分己方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3.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56.56元,由上诉人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颖
审判员 何玲
审判员 成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