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2民初29658号
原告: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戚宪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尚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男。
原告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军、胡兰霞,被告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向原告下达4次订单,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币种下同)259,291.65元。2018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收货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发货后,涉及运费8,250元,至今未付。以上款项合计为267,541.65元,并已如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确认的付款期限为到货后1个月内付清全款,最后一笔订单的到货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即按照双方约定,以上货款均已届付款期限,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原告多次以各种方式催讨均无果。2020年4月3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企业征询函》上确认了欠付金额为267,541.65元,确认金额后分文未付。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了律师函,被告答应4月底之前会支付一笔款项,但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9,291.65元及运费8,250元;并以267,541.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加收50%的罚息标准(6.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906.45元(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8日的利息为9,906.4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订购单、发票、销售发运单、合同、企业询证函、律师函等证据。
被告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一直要求在这次付钱的时候要提供对账单。欠款事实认可,一年内付清。
被告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银行电子汇账回执、汇款回执等证据。
本院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庭审举证、质证,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主要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欠款事实,故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欠款损失和利息诉请,应当依法据实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偿付欠款267,541.65元。
二、被告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67,541.6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28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地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熊轩昱
书 记 员  熊轩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