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45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戚宪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戴英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沪0112民初3553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524,188.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袁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剑
书 记 员 刘 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