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5645**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645号
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吴变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芸,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超。
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保全费332元,合计622元,由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景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汤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