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13907**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发动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3907号之一
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吴变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芸,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发动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8号。
负责人:陈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发动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诉讼保全费130元,合计168元,由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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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 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知勤
书 记 员  顾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