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10442**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0442号-3
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吴变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芸,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富田家园******
法定代表人:沈培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1元、保全费2108元,合计5139元,由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 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睿莹
书 记 员  庾杲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