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141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畜牧兽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畜牧兽医局已偿还本案全部欠款及执行费71170.88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