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畜牧兽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畜牧兽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10-27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1311号
原告:日照市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相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为锟,山东为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畜牧兽医局。
法定代表人:许传照,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平,女。
委托代理人:孙富刚,男。
原告日照市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至判决主文前)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东港畜牧局”至判决主文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治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为坤,被告东港畜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秀平、孙富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海公司诉称:1998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住宅楼。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建成住宅楼并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没有付清工程款,近年来每年仅支付20000元、30000元,尚欠91170.88元未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91170.88元。
被告东港畜牧局辩称:工程尚欠款数额为71170.88元。请求调解处理,三年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12日,原告金海公司与被告东港区畜牧局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住宅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建成住宅楼并经验收交付使用,经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2057751.68元,被告自1998年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总计1986580.8元,尚欠工程款71170.88元。被告同意给付工程款71170.88元但要求在2年内付清,原告要求5个月内付清,双方协商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施工合同、拨款明细表、拨款单据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金海公司承建被告东港畜牧局建设工程,诉争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足额给付工程款,现被告尚欠工程款71170.8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畜牧兽医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71170.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鑫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