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

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与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2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与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0603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59000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259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部分设备采取查封措施,但设备的处置需要较长时间。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罗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