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尧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072252X2。
法定代表人:田玉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香,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立识,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审被告: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7581336X。
法定代表人:胡善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董加文,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山东尧王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识、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加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19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尧王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尧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0元,由上诉人山东尧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荣国
审判员 苗自富
审判员 王林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锦秀
书记员陈飞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