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执监2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善国,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第五中学,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
法定代表人:丁兆俊,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第五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鲁1102执2508号〕。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宝华
审判员 王宗忆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