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执250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区海曲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善国,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第五中学
法定代表人:丁兆俊,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0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第五中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22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102执2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承文